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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语言文字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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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字是现在仍在使用的历史最悠久的文字,世界上没有一种文字像汉字那样历尽沧桑,青春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1031日通过,自20011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