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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精神,结合多伦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衔接,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设更加繁荣美丽、和谐文明的锡林郭勒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把转变政府职能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做法,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推进公平准入,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接、放、管”工作,把上级下放给市场的权利接转放开,把本级该放的权利放下去、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到位。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同时做好自治区政府、盟行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

  全面清理现有的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评比表彰、达标评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研究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凡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通过政策引导和依法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由政府审批。清理取消以“红头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审批机关。除依法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予以取消。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自治区政府明确要求的,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予以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目录清单、确定管理层级、创新审批方式、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的予以取消。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上述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二)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机关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自然资源等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监管权责,落实责任主体。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界定执法权限。推进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部门或行业内部及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层多头执法问题。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等现有机构,强化管理、健全制度,打造更为综合、高效的政府服务平台,注重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窗口”的建设和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定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统筹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制度。逐步推进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加快形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实施后效果评估和异议审查制度。梳理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政府部门要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清晰界定、合理划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责,形成相互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县政府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主要是健全农村、牧区、社区社会管理体制;负责基础设施和城乡居民公用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理顺上下级对口部门和同级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划清上下级部门和同级部门的职责权限。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在配置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切实解决重权轻责、有权无责、权责脱节、缺乏监督问题,确保权责一致。

  三、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总体稳定、局部调整,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重点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机构整合。理顺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统筹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行业体制改革。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多伦县政府机构统称工作部门,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具体调整及设置如下:

  (一)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的职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组建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和分级管理后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整合,组建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农牧业局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农牧业局。不再保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组建县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将县农牧业局的职责、县草原监督管理局的草原保护和监管职责、县直相关部门涉及生态保护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再挂县粮食局牌子,粮食局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更名为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不再挂旅游局牌子。

  其他机构不作调整。

  多伦县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24个。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制度建设,严肃机构编制纪律,解决机构编制结构不合理问题,严格控制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总量,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把更多财力用于改善民生。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县行政编制核定总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事业编制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施总量控制,并要有所减少。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调整。对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进行彻底核查,对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分流和消化,同时妥善处理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配合制约机制。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和机制,核减职能减少、工作量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探索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向信息技术要编制、向提高人员素质要编制,不断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能。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机构编制管理目标考核等工作。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按编定岗、按岗选人,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超领导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部门内设机构设置要与部门的职责、人员编制情况相适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减少内部服务性机构、职责单一性机构及阶段性工作机构,理顺职责交叉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一人股(室)。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变相降低退休年龄。严禁县直各部门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县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由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编办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关工作。

  (二)抓好任务落实。县政府根据改革方案制定配套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涉及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按时完成。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转变的部门要明确职能转变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职能转变各项任务,确保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强化工作责任。县委、政府将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适时开展督查和评估。县编办要加强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肃改革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