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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旗委、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统筹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全旗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全旗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拟订全旗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全旗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配合推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四)统筹推进全旗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研究拟订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核审批旗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机构类别(简称“五定”方案)等事宜。

   (五)统筹全旗党政群机关职能职责调整,协调旗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和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

   (六)负责管理全旗各级行政事业编制总额、科级领导职数总额和党政机构限额。

   (七)负责旗部门及事业单位日常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权限,管理全旗估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等事宜。

   (八)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九)统筹指导全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旗本级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旗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全旗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和网站开办审核挂标管理工作。

   (十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二)完成旗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