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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审核批准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机构改革方案

       201918日,《锡林郭勒盟所属旗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经自治区党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后正式审核批准。111日,盟委召开2019年第3次委员会议研究了旗县()机构改革方案,日前以盟委、行署两办名义印发,标志着我盟12个旗县(市)机构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落实和推进阶段。

明确旗县(市)机构改革总体部署

一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要求,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二是要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为引领,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旗县(市)机构改革。

三是要以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遵循,由自治区党委负总责,各级党委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各层级党政群各领域改革,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为建设富裕文明美丽幸福锡林郭勒、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我盟旗县(市)机构改革的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统筹考虑旗县(市)各类机构设置,协调好并发挥出各类机构职能作用,有力的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领导。如组建旗县(市)监察委员会,加强和优化党委全面依法治旗县(市)、审计、全面深化改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安、财经、外事、教育、农村牧区、退役军人事务等10个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有力的加强和完善了党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旗县(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务员工作,旗县(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旗县(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统一管理宗教和侨务工作。更好地发挥旗县(市)委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管理。

三是进一步突出边疆民族地区特点。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各旗县(市)结合各自实际,搞好“自选动作”,为全盟战略定位和重点领域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为扎实做好扶贫工作,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正蓝旗、镶黄旗、多伦县等国贫、区贫旗县单独设置扶贫部门。为做好外事工作和边境管理,二连浩特市、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等5个边境旗市按要求单独设置外事部门。考虑到我盟森林和草原资源丰富的特点,除二连浩特市外在其他林业和草原管理任务重的地区单独设置林草部门。

四是进一步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机构设置,更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全盟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此次机构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将旗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盟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盟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更好统筹推进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卫生健康等领域相关工作,上下贯通设置了政务服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

五是进一步突出机构职能上下贯通。在旗县(市)机构设置上,要求党委职能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职能,总体上与中央、自治区和盟机关机构职能基本对应,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对中央要求的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全部上下一致坚决落实。

各旗县(市)机构改革的机构设置情况

我盟旗县(市)机构设置按类别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其中,镶黄旗为小类,设置党政机构35个;苏尼特左旗为中类,设置党政机构36个;二连浩特市等10个旗县(市)为大类,设置党政机构37个。旗县(市)机构限额包括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整合相关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完善人大、政协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

(二)深化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 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盟与盟所在地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旗县(市)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规模较小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

(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整合优化苏木乡镇(街道)党政机构、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理顺旗县(市)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苏木乡镇(街道)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

(五)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盟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旗县(市)相应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抓好本地区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施工队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旗县(市)机构改革在2019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保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要求,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迟滞拖延,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和“条条干预”问题。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遵守中央确定的各级党政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实行编制总额管理,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各地区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