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福建省委编办与省生态环境厅对如何评估、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出台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评估办法(试行)》。该办法聚焦执法力度、工作成效、办案质量、指导帮扶、优化创新等对评估内容、评估指标、评估方式及结果应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完善该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履职责任制度,进一步提升该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评估内容覆盖全面、系统。《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工作进行精准画像,规定日常执法、案件办理、制度机制建设三大部分评估内容,并结合执法检查计划、工作重点等,每年采取动态更新的方式适当调整评估事项。日常执法是主要评估大项,涵盖日常所有的执法活动,包含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排污许可执法、部门联动执法、信访件关联执法、水电站执法、专项行动、执法人员活跃度、监督帮扶等事项。案件办理主要通过全省案卷评审和移动执法系统智能稽查,评估案件办理质量。制度机制建设主要评估各地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运用新方式新手段精准发现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二、评估指标设置科学、量化。围绕主责主业,聚焦日常执法、案件办理、制度机制建设三个维度设置了17个可量化的细化指标和评分细则,注重对时效、成效的评估,可行性和操作性强。例如:针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开展情况”的评估,设置了“纳入检查计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典型案例经验报送”加分项等具体评分细则;针对“‘两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设置了“依法移送案件”“联合司法机关出台‘两法衔接’机制制度”加分项、“未及时报告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等重大案件”减分项等具体评分细则。
三、评估方式实现智能、动态。省、市及所辖县(市、区)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效能评估充分借助数字化信息平台优势,数据来源主要依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的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评估工作不增加基层负担,各地按时序进度完成相关工作内容,采取常态化评估方式,通过相关业务模块实时统计数据,实时评判。对部分无法通过系统统计的,结合日常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从而提升评估准确性、全面性。
四、评估结果注重实效、公平。探索建立评估结果通报机制,通过省级定期进行评估结果通报,主要以半年评估结果通报和年度评估结果通报为主,从而鼓励市、县执法机构对照检视,对标对表查找差距和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同时,将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和效能的重要标准,考用结合,奖惩并举。按年度通报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全省执法大练兵等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条件;对评估排名靠后的单位予以约谈,鞭策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