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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深化全区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优化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

强化苏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作用,整合苏木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和力量,统筹优化、综合设置苏木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可以设5个党政机构,分别为党政综合办公室、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城关镇、重点镇及其他设社区的镇可增设城市管理办公室;可以设3个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分别为党群服务中心(挂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牌子)、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街道可以设5个党政机构,分别为党政综合办公室、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可以设1个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为党群服务中心(挂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牌子)。具有管理农村、牧区职能的街道可以增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在城市管理办公室加挂乡村振兴办公室牌子;其他街道不承担执法职责,相关执法事项由所在盟市或旗县(市、区)相应执法机构承担。除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外,各地可根据人员编制等情况合并设置其他机构。调整后,苏木乡镇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8个,城关镇、重点镇及其他设社区的镇机构总数不超过9个,街道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具有管理农村、牧区职能的街道机构总数不超过7个。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合理确定各办、局、中心职能,确保职能科学、权责清晰、运行顺畅。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旗县(市、区)政府设在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林工站、畜牧兽医站等站所,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并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相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建立健全纳入苏木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所在苏木乡镇和街道党(工)委意见。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外,上级部门不得要求苏木乡镇和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或加挂牌子,不得要求在嘎查村、社区设立机构或加挂牌子。

二、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将基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党群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按照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的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建立和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实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梳理建立“四办”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动“互联网 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大力推动媒体传播平台与政务平台融合,提升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站点建设全覆盖,开展代缴代办代理和审批结果快递送达、代办送达等便民服务,推动更多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嘎查村和社区服务站点办理,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打通审批服务“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积极推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三、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苏木乡镇和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苏木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旗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借鉴“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有效做法,鼓励各苏木乡镇和街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上级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间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辖区内需多部门协同解决事项的协调督办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资金、设备、技术、车辆等保障,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

四、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基层综合网格化治理体系,将上级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多个网格整合为一个综合网格,依托嘎查村(社区)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统筹网格内党的建设、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多网合一”。强化党建引领,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合理确定网格监管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实现定人、定岗、定责。合理确定网格员劳动报酬和工作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完善网格员待遇增长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旗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推进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

五、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

(一)扩大基层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依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见附件),与苏木乡镇和街道共同确定赋权事项,明确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并分别制定权责清单。苏木乡镇和街道确因工作需要,需承担清单以外权力事项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苏木乡镇和街道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旗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和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二)统筹使用编制。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苏木乡镇和街道倾斜。原派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建制下放至苏木乡镇和街道。各旗县(市、区)可根据不同苏木乡镇特点,综合考虑苏木乡镇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总量、区域面积、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在所辖各苏木乡镇间统筹调剂使用人员编制,盘活编制资源。创新苏木乡镇和街道编制管理,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基层对人才的需求,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人员。旗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三)加大苏木乡镇和街道用人自主权。根据苏木乡镇和街道的人才需求,合理设置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和“三支一扶”等6类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以及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招聘力度。在事业单位招聘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旗县、国家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允许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适当放宽,可安排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旗县(市、区)、本盟市或周边旗县(市、区)、盟市户籍人员(或生源)招聘。注重从优秀嘎查村党组织书记、选调生、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拔苏木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得转任交流至上级部门,不得以借用、调训、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至上级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苏木乡镇和街道在编人员的,需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时期同一苏木乡镇或街道被上级部门借调干部不超过2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休相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在岗在位。

六、优化上级机关对苏木乡镇和街道的领导方式

(一)明确上下级政府事权边界。全面实行苏木乡镇和街道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厘清旗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的职责关系。建立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旗县级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旗县级政府审核后,报盟市级政府批准。上级部门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如有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确需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担的,由旗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并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期限等具体要求,落实人员、经费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二)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监督考评体系。由旗县(市、区)结合苏木乡镇和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化、差别化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对苏木乡镇和街道的督查检查考核,由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统筹安排,职能部门一般不直接进行督查检查考核,确需开展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批。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苏木乡镇和街道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统一规范针对苏木乡镇和街道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健全苏木乡镇和街道基层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查村(居)“两委”成员、群众代表等的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三)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根据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有关权限和事项,合理划分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和水平。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调整完善定员定额等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切实保障基层人员和机构运行以及服务、指挥平台运行等经费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苏木乡镇设立一级财政,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把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措施。做好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和加强苏木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配套衔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自治区党委编办要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苏木乡镇和街道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于2019年12月底前研究出台配套政策。

附件: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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