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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 间: 2018-02-28        来 源: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2014年以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集中治理工作成果,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制定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于2017年3月31日前,以盟市或部门(厅局)名义书面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审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7年3月13日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格人员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逐步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和人员交流等情况年度内部公示制度。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加强考核工作,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或者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

  三、严格工资发放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按规定取消、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四、严格离岗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

  五、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接,建立机构编制、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管理、社保缴费、财政预算等工作的互联管理平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执行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强化人事监管,健全各项管理程序,完善人员流动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人员编制使用核准备案制度,强化部门间联动管理综合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推进机构人员编制信息公示公开。加强机构运行和编制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测,切实加大“12310”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核拨人员经费。根据相关规定对增人增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六、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认真梳理现有相关政策规定,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查找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等政策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从源头上彻底堵住造成“吃空饷”的漏洞。要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吃空饷”情形,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消除工作“死角”,进一步巩固治理工作成果。要宣传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