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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行政事业编制统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太仆寺旗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参照盟委办公厅、行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直事业单位编制统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有增有减、增减平衡”的原则,统筹管理、科学利用,着力提高我旗行政事业编制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核定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为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而设立的机构。包括全旗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事业单位是指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牧林水、交通、国土、城建等活动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
三、统筹与管理
(一)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收回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空编进行统筹管理,重新明确各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数,原编制数做为参考数由编办掌握。各机关和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出等新出现的空编由旗编委会随空随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空编。
(二)统筹收回的行政事业编制统一列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待分配”编制项进行管理。
(三)政法专项编制、中小学教职工专项编、苏木乡镇卫生院专项编等不同类型的行政事业编制分类统筹,分类管理,专编专用。
(四)全旗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空编统筹用于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新组建机构、领导干部调整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加强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编制需求。
四、编制需要及评估
(一)根据对行政事业编制统筹使用的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全面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旗编委会调整编制的主要依据。
(二)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编制标准的部门,结合标准通过评估测算具体用编数;机构编制部门没有制定编制标准的部门,采取编制评估的方式测算,经比对修正后作为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用编意见。 
(三)经评估后,对于职能强化的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保障用编需求;职能弱化的,限制增编进人审批,一定时期内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调整到与职能相匹配的数量;职能接近消失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条件成熟时予以撤销整合、收回编制。
(四)经评估后,对工作任务较重、申请编制较多且不能一次性足额进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分批次增加,与进人计划同步增编。编制总数达到评估数额后,该单位在2-3年内原则上不再增编进人。
五、用编申请
(一)全旗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职能配置和岗位需求,需要新调入人员时,向旗编委会提出增编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向旗编委会提出增编申请。
(二)各部门应慎重提出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申请,坚持向优化结构、现代信息技术、内部挖潜要编制,新增职能较多、工作任务繁重,通过内部挖潜难以满足需要的,再提出新增用编申请。
(三)各部门申请增编进人时要说明申请增编进人方式、增编理由、文件依据、岗位设置、增加数量等。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人员的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每年11月前向旗编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增编进人申请。 
六、审批与使用
(一)审批用编申请优先从职能弱化单位以人员带编划转的方式,调剂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到确需增编进人单位。
(二)因领导干部调整、政策性安置等新进人员需要增加编制的,由旗编办根据相关任职、安置文件按程序审批。
(三)部门内部因人员交流带编调动的由旗编办审批。                                                   
(四)除领导任职、政策性安置、部门内部人员交流外其他原因申请新增编制进人的,由旗编办评估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旗编委会审批。
(五)行政单位人员调入申请增编的,必须满足编制与人员“两同”条件(同单位性质、同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申请增编的,必须满足编制与人员的“三同”条件(同单位性质、同人员身份、同事业单位类别),人员身份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编制和人员调整坚持顺向流动,禁止逆向流动。
(六)对于因借调造成该单位工作人员短缺,原则上不予批准所在单位增编申请;对于存在“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不予批准增编申请。
七、组织实施
(一)全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统筹管理使用工作在旗编委会领导下,旗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序推进全旗行政事业编制统筹管理相关工作。
(二)本办法中关于职能评估等配套文件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