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中共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仆寺旗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12号),现就太仆寺旗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旗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自治区有效衔接。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总体部署,全面开展机构改革,为建设富足、文明、和谐、美丽的太仆寺旗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和盟委领导下,由旗委具体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旗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旗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旗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旗监察局的职责,以及旗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旗监察委员会,同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旗监察局。
(2)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
(3)将旗委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改为旗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办公室。
(4)组建旗委审计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
(5)将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办公室。
(6)将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
(7)组建旗委财经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组建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办公室。
(9)组建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旗教育局。
(10)组建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2、加强旗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
(2)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老干部工作。将旗委老干部局并入旗委组织部,加挂旗委老干部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旗委老干部局。
(3)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组织部,对外加挂旗公务员局牌子。
(4)旗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将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旗委宣传部,对外加挂旗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
(5)旗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6)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宗教事务局牌子。
(7)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旗政府办公室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旗自然资源局。将旗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旗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国土资源局。
(2)组建旗农牧和科技局。将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的农牧业职责,以及旗委办公室的农村牧区工作、旗教育科技局的科学技术等职责,旗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旗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旗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农牧和科技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和科技局。
将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旗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
(3)组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将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职责整合,组建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4)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以及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老龄事业、爱国卫生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蒙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旗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旗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旗应急管理局。将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救灾职责,旗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旗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旗林业局的森林草原防火、旗教育科技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等相关职责,旗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应急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旗司法局。将旗司法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旗司法局,仍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旗审计局职责。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等划入旗审计局。
(9)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旗教育科技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知识产权局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10)组建旗医疗保障局。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医疗保障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旗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公安局承担。
(3)不再保留旗环境保护局。
(二)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旗委办公室、旗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统计局、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将旗财政局相关金融工作职责划入旗政府办公室,加挂旗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2)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以及旗经济和信息化局、旗民政局等部门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备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发展和改革局。
(3)组建旗教育局。在旗教育科技局的教育等职责基础上组建旗教育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教育科技局。
(4)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商务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5)组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人民防空职责等整合,组建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6)组建旗信访局。在旗政府办公室的信访等职责基础上组建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将旗委办公室机要管理职责、旗国家保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办公室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旗国家保密局。
(2)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旗林业局的职责,旗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不再保留旗林业局。
(3)组建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4)将旗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旗委办公室,对外加挂旗档案局牌子。旗档案馆作为旗委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7个。党委机构10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9个。政府机构27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旗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旗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优化人大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旗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旗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有效解决行政执法软弱,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旗级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规模较小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统一执法程序、档案、文书、服装、印章和标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要夯实基层基础,逐步下放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苏木乡镇,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优化苏木乡镇党政机构、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适应苏木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综合设置机构。理顺旗属部门与苏木乡镇关系,把条的管理和块的治理协同起来。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及公安派出所等外,旗属部门派驻苏木乡镇的其他机构,原则上纳入苏木乡镇,实行属地管理。旗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专业性管理。个别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日常工作和人员调配要纳入苏木乡镇统一管理,工作考核以苏木乡镇为主,干部任免应当听取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意见。苏木乡镇工作重心要转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来。按照中央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苏木乡镇机构改革与旗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五)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
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 “三级五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放宽中介市场准入,降低服务成本。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享,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
1、实行党政机构限额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旗党政机构限额,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2、实行编制总额管理。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严格内设机构设置管理。科学设置,规范管理,严禁出现一人多股(室)现象。
四、“三定”规定拟制的原则与要求
“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部门运行和依法履职、实施管理服务的基本依据,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中心环节。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拟制,坚持一类事项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厘清各部门职责,避免在“三定”中出现新的职责交叉扯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精干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大、政协及群团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及各群团章程的要求制定。纪委监委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监察法及中央有关要求制定。
(一) 关于部门主要职责
坚持科学配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调整优化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减少职责分散交叉。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求,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合理配置部门职能。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对相同或相近的职责,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部门内部职能配置要充分体现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围绕主业明确和细化主要职责,强化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既要有“物理变化”,又要有 “化学反应”。对于划入的职能和机构,要与现有职能机构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有机结合。
(二) 关于内设机构设置
坚持优化设置的原则。内设机构要精干和综合设置,精简内部服务机构、单一专业性机构及以阶段性工作为主的机构,整合职能交叉的机构,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业务机构,以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机构合并的部门要整合综合性机构,融合业务性机构;行政职能以股室整建制转隶的,划转相应的内设机构。
1、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统一,一般称股、室、部,规格为股级。一般不加挂牌子。
2、各部门内设机构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少于盟对应部门内设机构数量,可由一个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部门几个机构,总数较改革前原则上有所减少。内设机构数量与部门行政编制总量挂钩,不能一人多股。
3、对于整合相关部门职责新组建的部门,可比照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相近的部门,从严核定内设机构数量。
4、对于几个部门合并或一个部门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综合机构。
5、划入的业务股室和原有股室存在职责交叉重叠或职责相近的,要优化整合;整建制划出职责的部门,原设置股室不再保留。
6、承担旗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确需单设的,列内设机构序列,不占内设机构数额。
7、新组建的部门,职能任务相对单一、编制规模较小的,综合股室要进一步整合设置。
(三)关于人员编制
坚持统筹盘活。在盟下达的旗级行政和政法编制总额内,加大部门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在旗本级范围内,打破编制分配之后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挂牌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部门职能调整变化,新组建部门工作需要相应调整编制,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工作任务量及内设机构设置情况,重新核定各部门编制,确保各部门编制不少于5名。
2、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业务股室整建制转隶的,原则上按现有人员编制整体划转。业务股室职能部分划转的,按照工作任务量适当划转人员编制。新组建机构实有人员超过“三定”规定的,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给予3年左右的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3、部门工勤编制由旗编委另行文核定,不写入“三定”规定中。今后各部门出现的工勤空编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随空随收。
(四)关于领导职数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盟有关领导职数核定的要求和总量,综合考虑部门职责、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规范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不得自行设置。政法部门领导职数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核定。调整后,对新组建和整合调整较大的部门出现超编、超领导职数的情况,给予3年左右的过渡期。
1、部门领导职数
旗直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核定2—4名,部分综合办公部门等情况特殊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副职。由旗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可核定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工作任务相对单一、部门行政编制数量较少的,可适当减少部门副职。
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及设在有关部门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挂牌机构的职能职责为全面性工作的,由部门正职兼任挂牌机构的正职,部门副职可兼任挂牌机构的副职;挂牌机构的职能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由部门一名副职兼任挂牌机构的正职。
2、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部门内设机构规格为股级,设置股长1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旗委具体负责。旗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负责旗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部门是机构改革的主体,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 细化改革安排,切实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施工队长”,及时研究推进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有序开展机构调整组建工作
转隶是指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应划转的有关职责、机构、人员等,由一个部门划转到另一个部门,转变隶属关系。按照先转隶、再做“三定”的原则,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成立后,根据旗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职责、机构调整和编制划转要求,开展转隶工作,及时将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机构和人员划转到新组建部门。划入的机构、人员由新部门领导、对新部门负责,以新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具体人员安排方案可在新部门组建后进一步研究调整。整个转隶过程要做到迅速有序、无缝衔接,特别是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门必须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
要结合机构改革解决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占用行政编制问题,将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合理安排到相应工作岗位,不再占用行政编制。
新组建部门要尽快协商有关部门,确定新机构挂牌、人员转隶、文件收发、印章启用、办公地点和办公用房、经费和资产处置、档案移交等事宜。新组建部门挂牌要在确保具备集中办公条件、新机构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涉及部门合并的,领导班子和综合股室必须在同一地点办公,其他股室也要尽量集中办公。
(三)“三定”规定制定、报批和落实
1、“三定”规定(草案)拟制、上报
各部门“三定”规定按以下程序制定:
(1)初步沟通。各部门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衔接,就新机构组建有关事宜、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三定”规定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等进行沟通。
(2)制发“三定”规定模板。由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制定“三定”规定模板和基本要求,经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定后印发各部门。
(3)制定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按照自治区的政策口径和本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形成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作为部门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 规定的基本依据。
(4)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各部门根据“三定”规定模板、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研究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研究起草过程中,可就涉及的有关事项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5)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审核。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重点就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是否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相关内容以及用语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提出意见,向部门反馈。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后,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
(6)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旗直改革组将涉及多部门职责分工的“三定”规定草案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7)修改形成送审稿。各方意见基本协调一致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形成送审稿,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
2.“三定”规定的报批
“三定”规定(送审稿)经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旗委、政府审定。旗委机关和人大、政协、“三定”规定由旗委办公室发文,政府部门由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发文。
3.“三定”规定的落实
“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抓紧细化“三定”工作措施,尽快按新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职责、机构、人员落实到位。
(四)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
按照改革工作进度,及时召开全旗机构改革工作推进会议。2019年1月底完成领导班子配备、新组建部门挂牌、颁发新印章、集中办公,2019年2月15日前完成人员转隶、“三定”规定(初稿)报送,3月15日前审核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3月底前组织实施基本到位。
(五)验收评估督察
“三定”规定印发20天内,各部门要向旗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三定”规定落实情况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于2019年4月底前对各部门机构政革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并进行工作总结。
“三定”规定印发半年后,各部门要向旗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机构改革自查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适时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机构改革情况开展评估和督察。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旗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旗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旗编办负责制定机构编制职数框架;各有关部门根据框架拟制“三定”规定;旗委组织部负责旗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工作;旗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有关机构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旗改革办负责各项改革的统筹协调;旗委办公室牵头对旗委行文设置的旗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旗政府办公室牵头对旗政府行文设置的旗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负责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统一制作新组建部门牌子,并对管理的涉改部门的其他资产进行调整分配;旗审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审计;旗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协助做好资产移交、经费调整等相关工作;旗委组织部、旗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改部门人员转隶工作;旗档案部门负责做好涉改部门档案移交存档工作;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机构改革期间保密工作;旗纪委监委负责对机构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稳妥有序推动改革
各部门要倒排工作时间、细化工作措施,压茬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保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严明纪律规定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要求,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拖延改革,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有关部门要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旗党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报告。
附件:1、中共太仆寺旗委员会机构设置表
2、太仆寺旗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