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锡林郭勒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盟机构编制核查的通知》(锡机编委发[2021]77号)要求,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全旗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结合我旗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核实全旗机构编制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核清机构编制资源的数量、结构、分布等实际配置情况,为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管理、持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为全口径核查,包括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全旗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所称各类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群团机关。所称事业单位包括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机构批复和实际设置情况、编制核定及实有人员情况,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实名制数据等。核查内容包括“三定”规定、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批复等文件资料,实名制系统中机构编制和人员相关数据,以及实际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实有人员情况。具体核查指标以地方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为准。
(三)标准时点
本次核查与2021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数据报送工作统筹推进,数据采集标准时点为2021年12月31日,以年报数据上报。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9月22日前)
全旗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旗委编办按照要求制定全旗核查实施方案,报旗委编委审定后组织实施。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9月22日-2021年11月15日)
全旗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分级开展,按照单位自查、群众监督、数据比对、实地核实、数据更新等5个环节推进。
1.单位自查(9月30日前完成)
(1)相关数据核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参保信息、财政预决算等资料,开展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干部人事信息、工资发放信息、参保信息、预决算信息的核对工作,核查上述相关信息数据与报送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对存在差异的应作出说明。
(2)完善数据信息。按照“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的要求,严格依据相关批复文件规范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干部人事数据、工资发放数据、参保数据、预决算数据(以下称“核查数据”)中相关内容,特别是机构名称需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机构全称填写。自查中发现“核查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规范的,应核实准确后及时调整完善,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2.群众监督(10月15日前完成)
各机关事业单位核查期间要在本部门(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非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上传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公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公示信息安全防护,公示期满后要及时撤除有关信息。
3.数据比对(10月31日前完成)
(1)报送核查信息。根据公示后的情况反映,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核查内容进行复核,按照核查各项指标填报核查报表,并进一步更新完善“核查数据”。根据单位自查及群众监督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与核查报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及加盖公章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报表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于10月20日前报送旗委编办。
(2)进行数据核实比对。旗委编办就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主要数据分别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有关数据进行比对。其中编办、组织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干部配备情况的比对;编办、财政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财政预决算信息、工资统发的比对;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人事信息的比对;编办、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参保信息的比对。数据比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查找原因,达成一致。
4.实地核实(10月31日前完成)
旗委编办结合数据比对选取本级不低于总数30%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实重点检查“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实地核实采取邀请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对账或赴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查验的方式,查看机构编制和人员批复文件、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参保资料等,与“核查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情况现场反馈。
5.数据更新(11月15日前完成)
针对单位自查、群众监督、数据比对、实地核实反映出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查缺补漏、校正勘误、规范填报,在核查标准时点前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1年12月15前完成)
旗委编办根据全旗机构编制核查情况,深入分析核查数据和发现的问题,查找共性问题,认真剖析根源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形成全旗机构编制核查报告,报旗委编委审阅后,于2022年12月15日前与全旗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数据一并报送盟委编办。
核查报告应当反映机构编制管理总体情况,与2014年本地区核查结果比较情况,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跨地区跨部门统筹调配编制资源、党政机构限额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党委,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核查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建立核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人财物保障,有序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旗委编办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数据比对工作方案,明确比对方式结果使用、安全防护等要求,稳慎推进数据比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旗委编办要加强对全旗核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二)确保核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核查规定要求和各项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办法,对核查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每项核查数据和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核查工作资料,要作为长期存档管理使用的业务档案进行归档立卷,扎实做好机构编制核查和实名制数据更新工作。
(三)减轻基层负担。旗委编办加强机构编制核查与统计、实名制数据报送、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督查调研等工作的统筹,能整合的环节尽可能整合。要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渠道,加大数据共用共享力度,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严肃核查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漏报、拒报和无故迟报。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机构编制核查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密机构编制信息的核查比对上报等全流程保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