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通知)
办字[2008]77号
中共锡盟委办公厅 锡盟行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盟委、行署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减少财政支出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
(一)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数,按单位行政编制的10%配置(每10名编制配置一辆车)。
(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数,按单位事业编制的20%配置(每20名编制配置一辆车)。
(三)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视作一个单位配车,临时机构不予配车。
二、执行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处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量在2.5升、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排量在2.0升、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科级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量在2.0升、2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排量在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三)根据工作需要,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可配备2-3辆越野车,旗县市(区)人大、政协和盟直行政单位可配备1辆越野车;其他单位配备轿车,确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越野车的,应专项报批;政法部门和需配置特种业务用车的单位,配车标准及车辆编制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
(一)申报购置车辆,在车辆编制限额和配备标准之内,旗县市(区)处级单位和盟直单位按程序向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核准,由办公室主任一支笔审批;旗县市(区)科级单位按程序向本地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核准,由旗县市(区)长(主任)一支笔审批。
(二)无空编单位一律不得申报购置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备或专项配备公务用车的地区和部门,一律报行署由盟长一支笔审批。
(三)新购公务用车一律由各级采购办统一采购。
四、加强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管理
(一)各级编制部门要对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进行逐一核定,确定车辆编制数额和配备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和办理公务用车购置手续。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公务用车购置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办做好公务用车购置工作。审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购置资金使用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购车辆的型号、排量和审批手续。
(三)公安交警车管和国税部门要分别依据有关法规及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新购公务用车上牌照通知单》、《新购公务用车办理购置税通知单》办理车辆牌照和购置税手续。
(四)未经申报审批擅自购车、擅自办理车辆牌照、车辆购置税的,没收新购车辆,提交盟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调拨或处置,同时追究购车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五)使用期限不满5年或行驶不到30万公里的车辆一般不得更换。不能继续使用的,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后,办理报废手续,报废车辆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处置。未经审批擅自报废、变卖车辆的单位,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自报废或变卖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购置新车。
(六)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车。调离人员不得带走在原单位使用的车辆。
中共锡盟委办公厅
锡盟行署办公厅
20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