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30号)文件要求,盟、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积极对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情况进行调研摸底,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理清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定了机构组建、编制及人员调整等基本事项,为不动产登记职责划转、机构组建、编制及工作人员调整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截止12月10日,我盟完成了盟直及13个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盟、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了事业编制。此次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严格按照“撤一设一”原则设立,或将现有机构更名,所需编制根据事业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内部调剂,没有超限额设立事业机构,也没有新增事业编制,完全符合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