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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方案》

      2019111日,锡林郭勒盟召开盟委2019年第3次委员会议,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锡林郭勒盟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研究旗县()机构改革方案。114日,召开盟委2019年第4次委员会议,研究部署全盟机构改革工作。

     《方案》明确了我盟党政机构改革总体部署、机构设置等内容,并就统筹推进盟人大工委、政协和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各项改革作出了安排。

根据《方案》,我盟本级设置党政机构47个,其中:党委机构13个、政府机构34个。

《方案》明确了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二是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盟、旗县(市)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自治区有效衔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总体部署,全面开展全盟机构改革工作。

三是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盟委具体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建设富裕文明美丽幸福锡林郭勒、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特点鲜明

一是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改革的政治主题和首要任务,从体制机制上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作出制度安排,有力地加强了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领导。如组建了盟监察委员会、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盟委审计委员会、盟委财经委员会、盟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等。

二是有力加强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盟委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职能。如盟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盟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盟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盟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盟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和侨务工作。

三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轮机构改革,把更加重视民生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加大机构调整和优化力度,组建了一批新机构,充实了新职能,着力构建有利于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机构职能体系。如组建盟自然资源局、盟生态环境局、盟文体旅游广电局、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盟应急管理局、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医疗保障局等,强化了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使各类机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有更大作为。

四是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严格落实中央“规定动作”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要求,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做到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与中央保持基本对应、与自治区有效衔接。

五是体现出锡林郭勒特色。充分发挥中央赋予地方的自主权,准确把握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要能源基地、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因地制宜设置盟委保密机要局、盟委老干部局、盟能源局、盟林业和草原局、盟行署外事办公室、盟金融工作办公室和盟政务服务局。紧密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盟情特点,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调整优化脱贫攻坚、区域协调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方面机构和职能。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一是深化盟人大机构改革。发挥盟人大工委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工委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工委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工委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相关工作机构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盟人大工委社会建设工作处。

二是深化盟政协机构改革。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三是深化群团组织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深化盟委和行署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盟委、行署直属事业单位。盟委和行署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五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盟与盟所在地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盟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旗县(市)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旗县(市)级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规模较小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六是统筹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把机构改革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权责清单管理,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三级五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放宽中介市场准入,降低服务成本。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探索推进“照后减证”,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进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经常打交道的公共事业部门便民化改革,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一是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实行党政机构限额管理。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三是实行编制总额管理。在自治区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各地区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均要取消。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明确时间节点

此次机构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先转隶、再“三定”的原则,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推进。其中,盟本级在2019125日左右完成领导班子配备、新组建部门挂牌、颁发新印章、人员转隶、集中办公,201923日前“三定”规定(初稿)报送,2月底前审核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3月底前组织实施基本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