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机构改革,健全完善依法治盟机构职能体系
一是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中,与自治区上下贯通,设置盟委依法治理议事协调机构,盟委工作机关基本都加挂了政府工作部门牌子,成为具有法定职能的行政主体,具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盟委对依法治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完成盟直司法部门组织架构重建,盟直部分党政机构专门内设了政策法规工作科室;完成了盟直公共法律服务单位设置,依法治盟机构体系得到建立完善。二是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将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内容纳入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落实;在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依据中央“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要求,与盟直35个部门经四轮“一对一”的对接梳理,历时三个多月,查阅核对320多部法律法规和1万多条法律条款,对盟本级行政权责设定的依据进行逐条核对确认,本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厘清了行政、事业单位职责界限,将盟直98个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3000多项行政职责回归行政机关,纳入部门“三定规定”,理顺了行政主体与法定行政职能的权责对应关系,使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定行政职能,解决了依法行政过程中,事业单位实际承担行政职能在工作主体和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了依法治盟职能体系,为依法治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理顺各层级行政执法职责,明晰上下级行政执法的权限,盟与盟所在地只设一个执法机构,将各旗县市(区)运管所的属地行政执法职能回归各地区,解决了多层执法的问题;将相近或交叉的执法职责进行归并,综合设置执法队伍,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解决多头重复执法、“多个大盖帽管一个小草帽”的问题。四是在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中,各苏木乡镇和街道统一设置平安建设办公室,作为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统筹负责基层法治建设、网格化治理等工作;落实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全盟70个苏木乡镇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权清单,将旗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99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应用频率较高的行政权力事项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解决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统筹基层治理资源,推行“多网合一”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机构编制法治化水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着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统筹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一是认真落实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法治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落实。二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将《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纳入各级党校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培训内容,编制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及相关政策法规汇编》等工作资料,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改革政策,将部门“三定”规定与法定行政职能相结合、与推动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相结合、与落实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相结合,切实强化各级领导和部门“三定”规定法定化意识,不断提升依法履职和机构编制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总量与满足发展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要求,通过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提升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部门履职提供保障,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于保障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及不宜运用市场机制保障的公益服务,为全盟高质量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四是加大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巡察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和“红线”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