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机构编制事项论证评估制度,受理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时,将论证作为审理机构编制事项的前置环节,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提供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事项办理效率及决策科学性。
坚持全面客观评估。围绕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使用效益、职能职责运行情况及部门现有职责任务是否饱满、机构布局和编制使用是否合理、职能作用是否有效发挥等进行系统全面评估,确保全面覆盖、精准到位。依据部门申请的机构编制事项,与其职能运行评估紧密结合,通过评估分析部门申请事项是否可通过内部流程再造、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技术手段等其他办法替代解决,确保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效益充分发挥。
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内部协调配合不顺畅、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差的部门,停止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并终止申请事项论证程序,倒逼部门在内部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信息化提升方面加大挖潜力度,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强化问题督办,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纳入部门职能运行监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在问题未整改到位前,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切实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使机构编制论证评估成为机构编制资源科学配置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