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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二十)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本条是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规定。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编办多年来不断加强职责分工协调工作,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部门责任,探索建立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2011年研究制定并以中央编委名义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部门协商是职责分工协调的前置程序

实践中,大量职责分工争议是可以通过部门协商,采取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主次关系和各自职责权限等方式解决的,不必提请协调。2007年颁布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2011年制定出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未经协商的,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的申请。部门申请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报送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一些地方编办也出台了本地区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办法,都将部门协商作为职责分工协调的前置程序。


职责分工的协商

相关部门对职责分工争议,应首先采取主动协商的方式解决。已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尚未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是协商工作的协办部门。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将协商工作纪要报送本级编办备案审查,编办认为有必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批,并发文明确;认为没有必要发文的,予以备案。职责分工的协商是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不能擅自改变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的协调

相关部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办部门提请本级编办进行协调。编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争议各方开展协调,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协调意见。经反复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编办根据改革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职责分工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职责分工意见,应当正式发文告知争议各方,争议各方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