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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本条是关于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性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满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一是要打破“编制归部门所有”的观念,明确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配置、动态调整、合理使用编制,该精简的精简,该加强的加强;二是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能变化、工作量等多种因素动态调整编制,优化编制结构,让编制动起来、活起来,充分发挥编制效益;三是要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本地区、本系统编制的自主权,但必须在中央批准的总额内按规定和权限进行调整,超出权限的要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