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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二十三)

第七章  监督问责

 本章是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监督问责是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本章共八条,分别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管理监督责任,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法,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禁止条条干预,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问责追责和举报受理等。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本条是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方面职责的规定。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条例》围绕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各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条例》第三条规定必须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的主体责任,既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职责的强化,有利于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关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职责权限,在相关党内法规中也有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职责包括“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