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 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 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 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 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纪律要求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五种常见的机构编制工作禁止性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这是在总结多年来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为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提供了依据。
1.严禁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所列情形是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现,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任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应坚决查处。
2. 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所列情形是机构设置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主要指超越职权、未按规定程序、自作主张设立、撤销、合并机构的问题;二是擅自变更机构名称;三是擅自变更机构规格;四是擅自变更机构性质、职责权限;五是擅自改变机构经费形式;六是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七是变相增设机构,如一些地区和部门新设立的机构,名义上是挂牌、挂靠、设在、合署、“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际上却配备了独立的领导班子,有独立的决策权。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职能变化和业务范围调整等因素,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构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变更也要履行相应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各类超出限额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行为,都属于逃避审批和管理的违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3. 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所列情形是编制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擅自增加编制种类;二是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三是改变编制使用范围,如在行政编制岗位上分配的是事业编制人员;四是挤占挪用基层编制;五是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六是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七是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编制的种类、数额和适用范围都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地方和部门的编制种类、数额和使用范围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突破和更改。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行增加的编制无效。由于基层管理层级低,编制容易被挪用挤占,所以必须坚决纠正有关行为。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协调制约机制。机构编制是调配人员、核拨经费的依据和基础。按照规定,先有空余编制才能进人,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人员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得为其核拨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是“吃空饷”的一种情形,一直以来都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重点内容。以上都需要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4. 严禁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所列情形是机构编制审批和领导职数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其中违规审批机构编制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审批权的部门,超出职责权限审批机构编制;一种是有审批权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审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即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二是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三是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审批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其他部门下发文件或者开会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不能作为增加或者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更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能滥用职权。
5. 严禁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所列情形是机构编制统计、实名管理、核查等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信息,是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和咨询、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影响了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故意传递机构编制不实信息的行为,容易导致机构编制决策的失误,影响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6. 严禁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列举了常见易发的五类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对其他一些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此处通过设置兜底条款,确保监督问责无遗漏、无死角。地方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不符合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妨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工作中以权谋私等行为,均属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