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本条是关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性行为处理措施的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禁止性行为的三种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的三种处理措施。同时,明确对与机构编制相关的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其他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以上所列处理措施不是全部的处理措施,它们主要是在问题严重或有关地区、部门纠正不力等情况下采用;二是对于某一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以上处理措施不是只能采用其中一项,而是可以多项一起采用。
执行过程中,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不仅各级编委应当采取相应纠正处理措施,相关职能部门也有义务从本部门职责出发进行规范和纠正。特别是对于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配、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就涉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职责。实际工作中,一个机构编制违规案件可能掺杂几种情形,具体认定和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纠正违规行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