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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中编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有关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对各地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好核查工作,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成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盘活机构编制资源、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核查范围。省、市、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中已划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核查范围。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核查工作另行确定。

  (二)核查内容。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配备及编外人员使用情况等。具体核查内容依据核查表格。

  (三)核查时间。核查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标准时点为2014年3月31日。

  二、核查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3月)。各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动员部署工作。省级编办牵头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核查实施方案,报中央编办备案;对各级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完成与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测试对接。中央编办负责制发核查表格和软件,并组织省级核查工作人员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9月)。各地原则上按照县级、地市级、省级的顺序自下而上开展核查。核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联合审核、公示监督、信息汇总4个环节。

  1.单位自查。编办组织各单位按照核查要求,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资发放人员名册等资料,并结合机构编制统计、公务员和干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工作,采集和填报核查信息。

  2.联合审核。编办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对各单位报送的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的比例不低于核查单位总数的40%。同时,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3.公示监督。编办组织各单位在一定范围公示机构和人员编制基本核查信息。

  4.信息汇总。编办通过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对本地区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基础档案。

  (三)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央编办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省级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负责对本区域核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统一汇总阶段(2014年11月–12月)。各省级编办将验收合格的核查信息,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核查信息汇总分析。

  各地在按照核查要求完成信息更新、比对和完整导入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核查信息系统的前提下,可通过现有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核查。2011年机构编制核查和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比较彻底的地方,可灵活掌握时间和步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总责,做出总体安排。要将核查工作与各地控编减编方案实施工作有机结合,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要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推动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作配合。地方各级编办要积极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建立核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解决核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信息审核、检查验收、分析汇总、成果使用等工作,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三)严格核查。各地要统一执行核查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走过场。要加强对市县乡三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核查工作的指导,保证工作整体推进。中央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核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四)严肃纪律。各地各单位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瞒报和故意漏报,不得拒报和无故迟报。对于违反核查工作纪律的,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畅通机构编制“12310”、组织部门“12380”、纪检监察“12388”举报渠道,核查工作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各地要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和完善市县两级实名制管理,将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纳入实名制管理。要实时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积极稳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要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力度,推动省市县三级实名制管理系统联网,在2015年年底前建立全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各级编办、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中央编办要加强与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审计署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扎实做好核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