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完善体系建设。在机构改革中,与自治区上下贯通,设置盟委依法治理议事协调机构,盟委工作机关基本均加挂了政府工作部门牌子,成为具有法定职能的行政主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完成盟直司法部门组织架构重建及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置,盟直部分党政机构内设政策法规职能科室,依法治盟机构职能体系得到全面加强。
依法明晰权责界限,理顺职责关系。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条款,对盟本级行政权力设定的依据逐条核对确认,本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推动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将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内容纳入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落实,理顺了行政主体与法定行政职能的权责对应关系,使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定行政职能,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能。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夯实基层基础,有效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改革后,盟本级执法队伍由16支减少到9支,旗县市(区)执法队伍由243支减少到105支,全盟70个苏木乡镇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为全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