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管理区公务接待、合作交流提供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盟级各类巡视组、督查组、检查组等重要团组到管理区公务活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盟内外大型企业、金融机构、考察团组、经贸团组到管理区合作交流活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管理区重大活动的接待服务保障工作;按规定统筹协调管理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合作交流工作。(原: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里有关接待事务管理的方针、政策,结合管理区实际,研究制订管理区接待事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在管理区召开以及管理区承办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接待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有关专项接待任务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接待范围内来宾的接待方案或接待安排,上报管理区相关领导审定后,下达接待任务,并督促检查接待方案的落实。 (四)负责与酒店、景区、车站等部门协调联系,做好接待服务的衔接工作。 (五)协助、指导各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六)完成管委会、管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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