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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1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以及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自治区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保障事业单位公益职能的实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公益事业举办方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