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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 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工作,拟对新增重大项目、新出台的重大政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财政支出重大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合理性、项目预算科学性、设立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要求、可研论证和项目评审,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优先排序,分别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范围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特定目标类重大项目(政策)。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分类和职责划分。

(一)事前评估按实施主体分类,分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预算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和其他部门组织开展事前评估;按评估对象分类,分为项目事前评估和政策事前评估。

(二)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指导督促本级部门、单位实施事前评估;对部门提交的事前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和重新进行评估的重大项目(政策),可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事前评估实施细则;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的事前评估;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配合财政厅完成事前评估报告审核。

    (四)其他部门自行开展需由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评估。

    (五)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可行性研究开展。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等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政策、项目的必要性和预算的准确性,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批、决策等程序的融合,简化流程和方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随申报、随评估、随入库”,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利益相关方不得影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

(五)权责对等。事前评估要明确各方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财政厅、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对其主导开展的评估工作负有管理自主权,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五)政府投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六)其他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拟新出台的重大项目(政策)。事前绩效评估以拟列入预算的民生类、环保类、城市建设服务类等社会关注度较高、金额较大的项目(政策)为重点。

第九条 项目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合理性。评估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匹配,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规、合理、可行,细化量化,是否具有前瞻性。

(二)项目预算科学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费用测算标准是否合理等。

(三)立项必要性。评估项目申请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要求,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筹资合规性。评估项目的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其中财政性资金支持方式及相关配套经费保障渠道是否可行;按规定需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的,应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事前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二)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

(一)聘请专家,是指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网络调查,是指通过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电话咨询,是指通过电话对专业人士、评估对象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咨询。

(四)召开座谈会,是指由第三方组织特定人员或专家座谈,对评估项目集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问卷调查,是指调查者运用统一设计的问卷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是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事前评估工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分别从预算监督和民主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政策和项目存续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及管理效率。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与地区同类政策和项目安排的比较,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的绩效情况。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政策和项目,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事前评估的基本流程。评估实施主体确定评估对象,组建事前评估工作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开展评估论证,并出具事前评估结论和报告。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如财政部另有规定,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事前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具体格式由财政厅统一制定。

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撰写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新增重大项目(政策)的审核,重点审核立项必要性、项目预算科学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财政厅审核部门、单位提供的事前评估报告,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政策),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政策),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分为:予以支持、部分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对于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高的项目(政策),应予以支持;对于项目(政策)在部分内容上,立项必要性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强、绩效目标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高的,可予以部分支持;对于立项必要性不够充分、实施方案可行性不强、绩效目标不够明确合理、投入产出比较低或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政策),应不予支持。

评估得分是工作组或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内容和要点进行评分得出的结果(评估结果采取百分制),其中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不含)为“较差”。评估得分作为问题分析和对同类项目(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按照评估得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并报送财政厅审核,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项目预算。

财政厅自行组织开展的事前评估,结论为“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的,纳入自治区财政项目库管理,并结合评估得分,在安排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评估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其他部门组织的事前评估,评估结果应用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必备要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厅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单位,予以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旗县(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