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01
我是事业单位负责人,我们系统有多种经费类型的事业单位,《办法》中为什么没有提对“经费形式”的管理,这对我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有什么影响?
答:这个问题非常好。
《办法》贯彻了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不表述“经费形式”的原因是国家不再按照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经费供养方式来管理事业单位。取而代之的是《办法》规定的“分类管理”。目前,经过认真的分类,我旗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含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这三大类。
问题02
我是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我局行政编制有3—4个,在行政编制很难增加的情况下,我们申请增加事业编制为什么不行呢?
答:让我们来看看《办法》是怎么规定的,《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编制不得与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的编制混合使用”。这条已经明确回答了你的问题,也就是不能给行政机关核定事业编制。
问题03
我是政府部门负责人,上级部门要求我们设置对应的事业单位,否则将减少业务经费的补贴,对这种情况能给予支持吗?
答:事业单位设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实现特定的公益服务和辅助管理职能,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会支持“因费设单位”,而且为遏制这种情况,《办法》要对这种情况进行追责。具体是“上级党政群机关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考核的条件”。有干涉下级事业单位设置的,将会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予以责令整改和纠正。对这种情况,我们也将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
问题04
我是教育局工作人员,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满,可是人员老化影响教学质量,为什么不能增核该类编制呢?
答:目前,全区已经制定出台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办法》明确“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专编专用”。2017年,自治区按照各盟市和旗县中小学班级数与教师的比例核定了编制总量。
还需要和您交流的是,按自治区要求全区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将每三年按照学生数和班级数重新核定盟市和旗县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因此,该类编制不会是“一次核定、终身有效”,每三年会随着学生数和班级数的变化而变化。
问题05
我是编制部门工作人员,为什么上级巡查反馈地区党委政府会议替代机构编制管理会议议定机构编制事项要整改呢?
答:《办法》回答了你提出的问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除机构编制管理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