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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编办工作制度

1.事业单位有机关编制事项,应向旗编委专文请示,有旗编办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提请研究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任何部门均不得提请党委、政府研究,不得将机构编制事项写入业务报告、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中,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外,其它部门的文件一律不作为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2.旗委、旗政府和旗编委决定的机构编制事宜,由旗编办负责办理。

3.各类新增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

4.严格机构编制纪律, 加强对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擅自增设机构、调整体质、调整职能和增加编制等行为,进行查处、纠正。